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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优化业务结构 助力保险业回归保障本质

优化业务结构 助力保险业回归保障本质

时间:2016-03-25 作者:中国平安【字体:       

3月18日,中国保监会启动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监管政策的修订,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3月21日起实施,将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守住风险底线。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5年共有57家寿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为6500亿元左右,占整个保费收入的约27%,而有的公司这类产品占比甚至在90%以上。目前大量的一年期保险产品类似于短期存款,用投资价值来吸引投资者,并没有体现出保单最应具有的保障价值。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知》的出台对个别激进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险企影响较大,此部分险企亟需重新调整业务结构或通过增资等方式稀释风险。对大型保险公司来说,中短存续期产品业务占比并非大头,影响则较小。

3月20日,平安人寿董事长兼CEO丁当接受专访时指出,新规的出台将对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质产生深远影响。丁当表示,保监的重新规范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健康发展,防止恶性竞争,让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

平安人寿:坚持“风险可控、适度发展”原则

问题1:大规模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什么?或中短存续期产品发行规模过多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什么?

丁当:在今年的两会上,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曾指出,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监管机构有计划进一步规范短期高现价产品发展,鼓励公司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本次《通知》的实施,体现出监管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业务的决心和执行力度。

大规模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业务,风险会集聚在以下几点。首先是资产端风险,该类产品通常需要收益相对较高的资产去匹配负债端的高收益要求及经营与销售成本压力,市场上同业同类产品竞争以及与银行理财产品的竞争,导致资产压力日益提高,可能出现相应配置的资产质量下降,风险性日益增高,且流动性小;其次是负债端风险,该类产品同业之间的竞争及与理财产品收益间的竞争,导致负债端产品收益要求日益提高,同时,如果产品宣传不当,会导致客户认为可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历史收益(如万能产品历史结算利率)可以代表未来收益,并且是可以保证的,从而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群体性投诉风险;再者是流动性风险,该类产品可能存在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在客户异常大规模退保,或产品满1-2年退保情况下,存在现金流匹配及再投资收益的风险;最后是业务结构风险,该类产品迅速发展,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不均衡,一方面加大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压力,另一方面,也挤压长期及保障类核心业务的发展,不利于保险行业回归保障的发展趋势。

问题2:《通知》的实施,将对保险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丁当:《通知》是在原监管制度基础上,对此类产品进一步严格定义,在提出与投入资本及净资本挂钩的规模控制规则同时,给出明确的过渡期规则,体现了监管对此类产品发展的严格风险控制导向,同时也针对目前的现状给出短期平稳过渡方案,兼顾了行业短期风险的缓释及长期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对于目前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过多的公司,《通知》提供的通过补充资本金及一定年限的过渡期方案,有利于此类产品销售过多的保险公司逐步优化产品结构,实现平稳健康过渡;长期来看,《通知》通过净资产及资本约束,允许此类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选择,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行业的平稳、健康、长期发展。

问题3:平安人寿目前在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方面的结构如何?

丁当:平安人寿除银保渠道外,其他销售渠道暂没有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业务规划。近年来,平安人寿银保渠道逐步深化转型,以优化产品结构为导向,为客户提供资金积累、资产传承、身故保障、重疾保障等全方位保险保障需求产品为最终目标。

在银保现有渠道“一对三”网点合作模式下,网点资源极为稀缺。为巩固渠道合作基础,争取渠道网点资源,在策略上需要适当配合银行推动中短存续期产品发展,从而为保险保障类产品的业务增长提供良好渠道及网点平台。

近年来,平安人寿借助费率市场化契机,根据业务结构合理配置的需要,适度规划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发展,保持每年50-60亿规模,占寿险总体业务比重较小,占用资本金的比例很小,风险完全在可控范围内。

问题4:普遍认为,《通知》对银保渠道将产生较大冲击,对平安银保产品的销售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平安人寿后续的产品策略将如何应对?

丁当:该通知对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的短期影响及业务冲击预计会比较大。鉴于平安人寿对中短存续期产品一贯坚持“风险可控,适度发展”的基本原则,此类产品总体规模较小,业务占比及占资本投入比例都不大,因此对平安人寿影响较小。

平安人寿后续一方面将遵照监管的导向精神,进一步检视此类产品发展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此类产品单独透明化管理,守住风险底线;同时,也将继续秉承“风险可控、适度发展”的基本原则,健康发展中短存续期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广泛的理财及保险保障产品选择,促进保险行业向大资管及互联网业务的转型。

问题5:平安人寿如何看待新政?

丁当:保监会黄洪副主席日前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6”曾提及,无论是从国家战略层面还是市场需求层面,商业保险都应该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规范引导产品结构的健康发展,长远来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

《通知》是保监会按照“管住后端,放开前端”行业监管导向,在中短存续期产品健康发展监管方面的积极落实。一方面是“放开前端”,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投资端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放开投资端带动保险产品的更加丰富多元化,从而有利于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利益及更丰富的产品选择;另一方面是“管住后端”,《通知》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出发,通过净资产及投入资本约束,守住此类产品发展的风险底线,保证行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新政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当被问及对后续的监管政策有何建议,丁当表示,后续的监管政策建议可更多推动行业对此类产品做到独立帐户、透明清晰的管理,实现投资资产与产品负债在收益率及期限方面的科学管理及匹配;从偿付能力管理导向角度,在严控风险,维护客户利益及呵护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同时,实现此类产品的适度发展,使得广大保险客户更好地分享保险行业发展改革的红利及中国经济增长的红利,更好的实现保险业为广大客户服务,为社会稳定及社会进步服务。

背景链接:中短存续期新政提出了哪些要求?

本次监管规则修订主要包括如下四点:

一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二是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三是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四是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管控。